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相关指标及工期(不可抗力除外)等条款完成项目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1)成交供应商延期完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采购人支付1000元。
(2)成交供应商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经修复后仍然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并应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3)成交供应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项目经理部成员,或者项目经理或主要项目经理部成员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离场的,成交供应商应按2000元/人·次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4)成交供应商逾期未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采购人,每逾期一日,成交供应商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3% 支付违约金。
(5)成交供应商逾期未送达造成采购人无法抵扣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的金额款项给予采购人,并支付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3%*逾期天数违约金。
2.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采购人依本合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解除本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成交供应商依本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采购人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或者附件各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4.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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